拟
收养子女者,应满足以下若干基本条件:
首先,
收养人自身须为无子女之境况;
其次,收养人应具备
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的综合能力;
再次,收养人不得身患任何医学上被认定不适当进行收养子女的相关病症;
最后,收养人年龄需达到三十周岁以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颁布以来,除上述四项基本条件之外,还补充规定了一条:
收养人须无妨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纪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