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年前签署
保证协议生效以来,迄今为止,只有在出现
担保约定解除条件时才会失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所明确指出的,保证合约作为
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当主
合同无效时,保证合约也将失去效力。
然而,如果保证合约的条款设有其他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相关约定实施
债权债务关系。
一旦保证合约被确认为无效之后,
债务人、
担保人和
债权人中任何一方若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话,都需要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
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