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单独承担各自的
债务负担;
2.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男女双方可以达成协议,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个人
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例如是各自所有、共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该项协议应采取
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3.夫妻因为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涵盖了双方共同参与工商运营或在农村地区
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需支付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上述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金等,若经过双方同意由某一方负责经营,但经营所得收入将用于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仍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