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契约关系中,倘若并未设定利息,那么
出借人便不能就该笔款项在借用期间的利息提出要求,此乃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
然而,当涉及到非自然人组织(如
法人与法人间,以及单位间的借款关系时),当出借人和对方对于
借款利息的设定存在疑义时,即使在合约条款中并未明文规定,出借人若仍有意索要利息,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条款,同时参照借款方所在地区或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判断利息标准。
另外,如果借款合约中并
未约定利息,而
借款人却主动支付了利息,或者是在约定的利率之外自愿支付了利息或
违约金,并且这些行为并未对国家、集体及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那么法院对此类情况将不会进行干涉。《
民法典》第680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