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反诉提交应于
举证期限结束之际完成。
这是为了确保被告能够在期限截止之前及时提起反诉,从而为原告提供充分合理的答辩机会,同时也便于法院在
开庭审理之前准确确定案件的
纠纷焦点。
所谓反诉,系在已经启动的
民事诉讼程序(根据
诉讼法定义为本诉)过程中,作为本诉被告的一方将本诉原告设为被告,并以此为基础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与其存在连带关系且独立自主的反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