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的问题时,某些情况下夫妇双方中的某一方可能会被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无法得到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
以下是几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具体情形:
首先,如果在
离婚程序开始之前,有一方存在着刻意隐藏、转移、变卖以及破坏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故意制
造假账务以试图侵犯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法院将有权利以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少分甚至是完全不予分配。
其次,在夫妇二人之间
签定了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
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其中的乙方为了承担孩子的
抚养责任、照顾年迈的父母以及协助甲方工作等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和贡献,那么当他们需要离婚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取补偿的请求。
同样的,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甲方已经事先同意将所有家庭财产都让给乙方,但是由于乙方履行了上述的任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甲方仍然有责任给予乙方合理范围内的金钱或者物质上的
赔偿。
最后,若在夫妇离婚过程中,发现乙方在经济上处于困境,那么按照法律规范,甲方应该从自己的住房等
私人财产中给予相应的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