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丈夫提出
离婚请求,而妻子并不希望解除这段婚姻纽带,那么妻子有责任去证明她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并未出现破裂。
毕竟,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判定的唯一标准便是夫妻情感破碎。
倘若能够成功地证明他们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就可能会放弃对该案件的审理并决定不做出离婚裁决。
但是,假设男方已经形成并提出了足以证明夫妻情感破裂的
证据,那么女方必须做好应对策略,积极举证反驳男方所提交的证据。
若是未能成功推翻男方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将极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由此导致法院宣告离婚结果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时表达出离婚的意愿,都会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和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