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若欲办理
离婚手续,通常需要遵循如下步骤予以操作:
首先,应当拟定
离婚协议,此项文件需由男女双方共同签署,内容需涵盖自愿解除婚约、及对于子女
赡养、财物分配与
债务负担等事宜的协商与约定;
其次,须向
社会福利部门
递交申请,请注意,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个人
身份证明、户籍薄原件、
结婚证书以及详细的离婚协议等文件资料以便
申请离婚登记;
再者,为保障
当事人权益及防止急于
离异从而产生更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特别设定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如任意一方反悔,皆可向社会福利部门撤销其
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在“冷静期”结束后,男女双方需再次前往社会福利部门,亲自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正式发放
离婚证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夫妻双方在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时,有义务遵照上述流程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赴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该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关于自愿解除婚约的意愿、以及就子女
监护、财务分割以及
债务清偿等诸多事项所达成的
协商一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