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被征收的农民在获得土地后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并且在未来的生活中具有稳定的保障。
土地征收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详细规定各类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额度及计算方式;
其次,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年均生产价值是确定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其具体数值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为基准;
最后,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法
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此外,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