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程序中,夫妻双方有权就关于财产的分配、
债务的负担以及未成年
孩子的抚养权及
监护权等问题进行民主协商。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尽管父母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因
离婚而解除,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分毫。
离婚之后,子女不论被父亲或者母亲直接
抚养长大,仍然具有向双亲两次索求抚养金和教育费用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双方依然对子女拥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对于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主导原则。
而对于哺乳期过后的子女,当双方因为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最终的判决。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等,也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背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归属于个人所有,则双方应按照协议进行清偿;
若协议未能达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