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找到对方的情况下,倘若已到达两年期限,可首先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交
宣告失踪申请书。
待法院宣告其失踪之后,便有权请求
离婚,此时法院将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所谓“宣告失踪”,即指经由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出具宣告失踪
裁定书,对于长时间下落不明的
当事人宣告他(她)为失踪人员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