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
协议离婚过程中,若对房产进行了划分并签署相关协议,但后续前夫表示出后悔之意且无法配合完成房产分割与
过户手续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条款或
当事人基于
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若因履行此类财产分割协议产生
纠纷并提请
诉讼的,人
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