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事务中,其中一方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对此持反对意见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即进行
诉讼离婚,将是明智之举。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的申请者需要在相关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起诉状,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诉求做出最终裁判;
同时,还需提供切实可行的证明感情确已严重破裂且无法再进行修复的可靠
证据。
待人民法院开出庭审日程并审理完毕后,如果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纽带确实已完全破裂,一丝复原的可能性皆不存在,那么即便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亦有可能会赞同离婚请求,进而发布离婚判令书。
倘若经过相应的
上诉期限,
当事人未能提出任何上诉,则这张权威的
离婚判决书将自动生效,从而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该立即依法予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