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法院在得知某被执行者存在以下情况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尽快做出裁决,决定是否终止对该案的
强制执行或彻底结束
执行程序,而不得将此项任务委托至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
首先,当被执行者缺乏明确固定的住址、久寻不获且并无可用资产来支持判决执行的情况下;
其次,当已有的法院已正式受理由被执行者作为
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判其破产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2条
委托法院明知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