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设立
担保物权的场合,其所
担保的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垫付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等一系列内容。
然而,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约定的话,则应当依照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加以确定。
因此,是否能够仅就部分
债务提供
保证,取决于
担保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倘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仅仅涵盖某一部分信用义务或债务,那么
担保人只需负责履行这一部分的义务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