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后,根据法律之规定,人
民法院须在收到
破产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给
债务人知晓。
如债务人对此申请持有异议,应于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该院提交相关意见。
而后,由人民法院在异议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但若出现前述未提及之情形,即非前述条例所规定者,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裁定是否予以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