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继子女能否有资格
继承其继父或继母的财产问题上,这个决定取决于他们彼此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有效的
抚养关系。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只要是继父和继母以及由他们所抚养并进行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应秉持这部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准则。
这也意味着,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确实建立了解除供养关系,那么他们便被视为法律概念中的血亲,拥有与真是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他们有权参与继父母的
遗产分割。
依据我国内地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时,才能确定继子女事实上存在着被抚养关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首先,自生父母
再婚后,继子女仍属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养继子女的相关开支;
最后,抚养关系实际的维持时间足够长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