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实施某项行为并不构成
帮信罪,因为在帮信罪中,明确知晓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帮信罪的完整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犯罪客体,即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
行为人在实际行动中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同时也可能涉及到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行为;
第三,
犯罪主体,这是指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
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自己直接承认他/她确实知道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推断,但是如果存在相反的
证据,那么这些推断就不能成立:
(1)经过相关监管部门告知之后,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2)当接到举报时,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
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
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7)其他足够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