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一方欲达成
离婚之请求,而另一方坚决反对之时,通常而言,唯有权通过
诉讼途径来正式终结这一段婚姻关系。
其次,若有某一方以
离婚纠纷为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调解无效之后,此案经法院深入审理并查证判断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然达到了无法挽回的破灭程度者,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考虑授理其离婚的请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若法院在严谨审慎的审理过程中,发现
当事人双方之间尚存有感情余温,仍有修复和重聚可能性时,则通常不愿轻易地批准离婚的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