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
拆迁房屋的
房产证书通常会在9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但具体的领取日期还需参照
拆迁安置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注册期限。
针对尚未完成建设的拆迁房屋,房产证书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开始算起,最迟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居住在临时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个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后得出的数值;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则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后得出的数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