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符合特定的条件,便可申请相应的
减刑或
假释。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是无期
徒刑的囚犯,在执行惩罚的过程中,倘若他们能够严格遵循狱内规定,展现出诚挚的改正决心并积极接受改造,亦或者其行为表现优秀且存在显著的
立功,均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请求。
3、在判处
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等
刑罚时,通常情况下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