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者发生
逾期现象,此举无疑构成了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故而银行拥有对
欠款进行
追讨之责,一般而言催促方式的实施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首先,银行会采用短信方式进行催缴,通常在逾期发生后的最初几日内予以执行。
此种
催收方式主要起到了提醒的作用,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因疏忽导致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
其次,电话催收则是最为常见的催收手段,若逾期时间较长,银行甚至可能采取电话轰炸的方式,从而对持卡者的日常生活造成干扰;
再者,当逾期时间进一步延长时,持卡者可能面临
上门催收的困境,催收人员可能直接前往持卡者家中或工作场所进行催收;
此外,在银行自身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会将
信用卡不良资产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进行打包出售,交由第三方专业
催收公司进行处理。
若银行将催收业务
委派给第三方机构,那么催收的力度将会更为强烈;
最后,若催收工作仍然无法取得成效,银行可能会选择诉诸法律途径进行催收。
然而,这种方式往往较为繁琐且过程复杂,因此仅有少数银行会选择将欠款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
若欠款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依然拒绝偿还
债务,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将其财产予以冻结并进行拍卖,亦或是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