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实效依据所受到治疗之
医疗机构所出具相关证明予以明确。
若受损人员由于身体伤害导致继续工作受阻,误工时效可计算至
伤残鉴定前一日止。
对于持有稳定收入之受损人员,误工费用依照实际上减损之收入计算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之受损人员,则应参照其最近三年内平均收入情况进行计算;
倘若其无法提供
证据以证明最近三年内平均收入状况,亦可参照被告居住地区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