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支付
抚养费用责任的父母而言,如果他们出现以下几种情況之一,便有权申请降低或撤销对孩子的
抚养费用负担:
首先,若父母正处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状态,无法寻找到经济来源,以至于他们无法按照原有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所规定的数量来承担抚养费用,然而此时,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具备支付这些费用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
其次,父母中有一方因为
触犯法律而被关押改变,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最后,抚养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他/她的伴侣表示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的某部分或者全部,那么原先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那一方父母,即原先有责任的那一方家长,便可适当减少或取消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金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