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这种单一性质的行为并未构成
案底的产生。
所谓
刑事案底,即经由法庭审判,被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真实情况、审判程序详细记载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信息的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方面,
拘留这一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各自直接
管辖的案件,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采取的一项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权的强制性处置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它仅仅是一种侦控环节中的辅助性强制机制,并不涉及案底的产生。
仅当犯罪人遭受刑事处罚后,方能建立起相应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