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的是
拆迁活动的主体为房
房屋征收部门,此部门可在必要时委托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处理事务,同时必须对后者所产生的行为结果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其次,针对土地资源的征收问题,负责执行这一任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
最后,国家在完成土地征收后,将由所在地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力承担起该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征收及补偿任务。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日益加速,对于农村地区的
土地征用行为也呈现出明显增多的趋势,因此,确定合理的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就变得至关重要。
当我们移除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资源时,理应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村土地的种类繁多,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
同时,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以及广播线路等种种事宜,需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亦须编制精确的投资预算表,将之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提交审批。
至于对于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
赔偿对象将依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收益状况,停产停业的具体期限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最终具体的赔偿办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订。
至于补偿方式,既可以采取
货币补偿策略,也可以采用
房屋产权互换的方式,更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是将货币补偿和
产权置换两种方法有效融合起来,形成全新的补偿模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