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争议的
诉讼过程中,原告须提供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详细完备的
起诉书以及与该案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如
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
行政部门所做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及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等,然后向案件审理地即房屋所在地区域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
在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后,诉讼双方面临着接受案件审理的任务。
在此期间,
当事人需做好充分准备,收集和整理所有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
证据资料。
法院将依法发布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具体的开庭日期和时间。
在开庭当天,当事人应携带齐全所有相关资料准时到达法庭,进行严谨而有序的辩论和质证环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
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