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
惩罚性赔偿的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故意
违法或者蓄意恶意之举;
其二,重大过失及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
违法行为,特指在
医疗机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患者带来潜在严重危害的前提下仍坚持为之。
而蓄意恶意行为则更为恶劣,不仅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恶意意图,还实际实施该行为并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至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其
从业人员在特定职责范围内,对于患者理应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或者审慎应对的义务得到忽视,若此类行为导致患者受到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程度达到一定标准者可以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此等
赔偿分为普通意义上的过失和重大过失。
过失通常含义为应当提前预料到实际未预料或者已有所预感却又轻率信任能够避免这种手段所造成的损害。
而重大过失则是指即使已经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但是由于疏忽或自信,或者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手段加以避免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