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受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其具体金额将参考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后,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核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房或自行寻找其他临时住所过程中所出现的不便进行相应补偿,根据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档次划分后,以每个月为周期,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给予适当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参与并协助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选择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搬迁至郊区或者不期望拆迁单位提供住房安置等),该项费用的各个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