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
被拘留在
拘留期间,
犯罪嫌疑人均无法与家人相见。
当罪犯被囚禁于看守所之中时,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允许
辩护律师依法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获得探视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而对于
家属及亲朋好友而言,他们则无权进行此类探访活动。
其次,关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其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
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必须尽快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