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法律规定可依法予以适当
减刑。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
重大立功行为:
首先,针对他人的重大
犯罪活动,如能成功制止,便符合重大立功的标准;
其次,若能够对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进行有效举报,并经严格的调查证实其真实性,同样可以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另外,如果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如拥有新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也可视作重大立功表现;
再者,在日常生活或工作场合中,舍身救助他人,挽救生命安全,或者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均可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也应被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