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中,用人单位如打算终止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自用人单位提出
续签劳动合同时,其所提出的维持或提升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原先约定的标准;
其次,当
劳动者拒绝
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则无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最后,除非用人单位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重新
签订合同,若劳动者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表示出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也无需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换言之,如果薪资报酬、工作环境等因素均保持不变,并且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与劳动者
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即便该
合同到期后,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在其它各种情况下,例如劳动者希望
续签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其再次签约;
或者在签订新合同前,用人单位主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那些条件,届时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约等等类似情况时,用人单位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才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