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民法典》之规定,
法人代表身份的变更并不会对原有合同产生任何法律影响,因此,在法人代表更换后,原本所订立的所有
债权债务关系无需进行重新调整。
二来,
法人制度作为一种
民事主体形式,其内部拥有独立的
民事权利与
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通过设立一名法定
代表人为法人树立必要的职权行使者。
然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却属于自然人范畴,因此,其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胜任此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
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