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境中,
当事人可主张申请
精神损失赔偿:
1、因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等相关
人格权益,给对方带来严重
精神损害的情况;
2、直接或间接涉及侵犯
监护身份权问题,如强制性剥夺被监护者的
监护权,从而对
监护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状况;
3、对已去世之人的人格权进行不当侵害或未经授权擅自接触其遗体及遗骨,给死者
近亲属带来潜在的精神损伤的行为;
4、未经许可故意销毁或破坏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此引发的心理创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