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相关司法解释
法规的明文规定,
敲诈勒索罪依照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及其以上的情形进行判定是否启动
刑事立案程序,又若
敲诈勒索之行为虽未能完全实现预期效果而被迫中止,则对此情节可酌情予以减免
处罚。
2、任何敲诈勒索企图之行为,哪怕未能得逞,亦必然已
触犯法律法规,法律对其以
犯罪论处,并依法追究其应负之
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系以谋取不法所有为目的,借助于
暴力手段或
胁迫方式,猖狂搜刮公私财物,违反法律规定且
数额较大,甚至存在诸多次寻求不义之财的行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