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名求职者在
试用期间若决定离职,需预先告知雇佣方至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
2.对于
劳动合同超过三十日
有效期的
劳动者而言,他们有权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雇佣方,进而解除劳动协议。
同样,在试用期间的员工,只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雇佣方,便可解除劳动协议。
3.作为雇主,面对以下几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协议:
(1)未能依照劳动协议的约定为职工提供充足的
劳动安全防护或合适的工作环境;
(2)未能如期且足额地支付职工
工资;
(3)未能依法为劳动者按时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与法律、
法规相违背,并可能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
(5)由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款规定,导致劳动协议归于无效;
(6)法律和
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