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若配偶一方未征求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物赠与第三方,我们可以根据所
赠予财产具体特性来辨识一方对于
共同财产中的归属己有的部分具有合理的
使用权和处置权,那么这种情况下针对其自身份财产的赠予便是有
法律效力的;
然而若是对另一方所属的那部分财产实施赠与的行为,则是不被认可且没有效率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