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国法律制度,在
刑事案件中,对
逮捕期限的规定分为普通期限及延长期限两个
类别。
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常规的
刑事拘留而言,其期限设定为14日,通常自被
羁押者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
2.至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其期限设定为37日。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拥有7日本身的核准权,且调查机关将应检察机关的批准向其申请
逮捕令。
若经核准后需执行
逮捕,否则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