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几种情形下,雇佣双方均可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首先是雇主与员工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其次是雇主与员工已经连
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接下来准备签署第三次劳动合同时;
再者,如果员工在同一家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周年的话;
另外,当雇主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营企业进行改组重订劳动合同时,若员工在该雇主处已有连续十年的工作经验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有未满十年的年限,也可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此基础上,如果雇主和员工真诚地协商并达成协议,雇主也有权自愿给员工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