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
缓刑时期结束,便需
当事人亲自前往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办理
社区矫正在
管制期间被解除的相关手续。
依照我国《
刑法》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
犯罪者,在
缓刑期限之内须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逐月进行个人思想汇报以及履行应尽的公益劳动义务,同时若需离境外出则必须提前向司法机构申请请假,该机构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具体表现、考核成绩、社区民众反馈等方面因素撰写书面鉴定报告,以此来判断是否对其采取适宜的安置方案。
当矫正
期限届满之际,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将会负责组织解除社区矫治的公开宣告仪式,向认证合格的矫正人员颁发解除了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且通知审判机构。
若缓刑考核期满时,矫正质量达标,已被认定为合格且
符合条件的,那么原定的
刑事处罚即可宣布停止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