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后,未享有
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未能按时如数支付相应的
抚养费用时,直接承担抚育责任的一方有权随时采取法律措施寻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尽管双方对支付抚养费用的期限以及具体金额可能存在疑问或争议,但都将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和金额原则上应该是由双方在协议中共同商定的,并且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由对方主导的
抚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能准时支付应付的抚养费用,那么直接抚育子女的那一方则有权以自己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出
法律诉讼。
若经过法院裁决后,被告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取得
抚养权那一方便可在两年内凭借此判定书向法院申请实施
强制执行。
此外,对于提出抚养费
诉讼的情形并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无论何时,只要另一方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用,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就拥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