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补偿原则:
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实施。
其中,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土地补偿费等于前三年内该土地的年平均产量乘以补偿系数(即补偿倍数),当补偿系数在6到10之间时适用此公式。
征地安置费用,则依照被征收地块内需要迁入安置人口数乘以补偿系数,若此数值大于15,总数则等于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生产总值乘以15;
反之,小于15,总数则等同于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生产总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被征收地块需要迁入安置人口数。
此外,地上附属建筑物与青苗补助费用的
赔偿也应参考当地相关
法规,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最终补偿。
2.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部分,则依据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合法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经过协商或专家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的实际
补偿金额来计算。
如果被拆迁人愿意置换房产,补偿差额可以通过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合法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协商或专家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的实际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用于置换的财产评估价值来得出。《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