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诉讼中,债权方必须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债权存在的真实性。
这项论证主要基于以下两个
基本原则:
首先是依据合同确定的
债务关系,其次是法律上的强制责任判定。
为了满足这两项要求,债权方应尽可能详尽的说明其作为债主的身份,方面通过追溯债务产生的背景、性质及数额等因素加以证明;
再者,也可以通过债务是否已经到位或直接回款来进一步理解。
2、第二项重要考量便是要验证是否所主张的债务已经到还款期(以下简称“到期债务”)。
所谓到期债务,即指按照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
债务人需依照约定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的债务。
对于那些尚处于到期前或无需立即支付的债务,债权方不能将其视为已经到了实际还债期限。
如若没有明确注明债务其应偿还的具体日期或方式,那么只有当债权方先对债务方提出#清偿#要求且为对方留出充足的合理回款周期之后,如果对方在这段经济期限内仍然未能予以偿还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将其判定为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