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方面,您应具备以下相关
证据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
工资报酬支付凭证或者详细记录(职工工资发放的明细账目)、以及所有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记录;
其次是雇主为员工签发的"工作证"和"服务证"这两种能直接证明从业者身份的有效证件;
再者,
劳动者亲自填写的雇佣申请表格及相关招录表都是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材料;
此外,实际的考勤记录亦可作为有力的佐证材料;
最后,其他相关的
证人证言也可以为您的主张提供支持,但请注意,在上述所有事项中,有关这些证据真实性的
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