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展开婚姻关系后的夫妇,必须在共同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能将双方各自的婚前资产转变为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下述财产类型中的任何一类,皆被视为夫妻一方所拥有的个人财物:
(一)
结婚前拥有的私有财产;
(二)由于自身受到
人身伤害而依法获得的物质
赔偿或精神补偿;
(三)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位伴侣的财物;
(四)专门用于个人日常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相应附属品;
(五)法律
法规明确认定属于某一方的其它各项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