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雇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相关条款,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到
劳动争议的事项,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整整一年。
而这个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您所知悉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至于关于薪酬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效则是自双方共同知晓或应该知晓这一行为的侵害实际发生之时开始计算的。
然而,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日期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我们将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可能会考虑适当延长
诉讼时效。
但请注意,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您愿意主动
履行义务,也仍然会受到时效的限制。
最后,如果
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那么,您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
申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