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
涉嫌犯罪行为而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个人产生所谓“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系指经过司法审判程序,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细节记载、审判过程中的相关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重要资料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在
刑事法律体系中,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侦查工作范围内的案件,在进行
调查取证阶段遇到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
现行犯罪或重大案件嫌疑人采取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新型强制手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措施之一,仅属侦破环节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故此并无案底保留的需要。
唯有经过法庭公正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者方能够遗留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