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并开展深入侦查工作期间,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且强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广泛应用。
然而,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能合法施行:
首先,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在某种法定紧急状况下进行。
所谓的“紧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应的拘留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应的拘留都会有所不同。
具体到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且
严格执行的
刑事拘留来说,
拘留期限是由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所需时间与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