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层面中,若存在
当事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的前提无知表现,则将被视为缺乏犯罪的
主观故意,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当事人并不构成所谓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也无须承担
刑事责任或被判处
有期徒刑等形式性的
刑罚。
其次,虽然我们承认如果存在其他充分事实可以佐证当事人事实上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但如果有相反的
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潜在威胁仍然处于毫不知情或是处于无知状态,那么这个时候,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该当事人也就无法被判定为涉嫌构成
帮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