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身陷囹圄之时,男女双方均可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这一点堪称难题,主要瓶颈在于妥善解决
诉讼地点的划分问题。
具体而言:
(1)如果夫妻二人均处于监狱环境之中,且被告人服刑已超过一年,那么应将案件提交至被告人所在监狱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反之,若女方服刑期尚不满一年,则应由被告人的原本住址或是长期居住地的法院予以受理。
(2)假设原告正在接受监禁,那么诉讼地点应设定在被告方住所以及长期居住的地方。
(3)若被告人是婚姻处于困境中的男子,他应该在他的原本住址或者长期居住地去法院提
起诉讼。
确定好诉讼
管辖的法院之后,女方可以按照常见的
离婚程序来执行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